聯合報日前有一系列關於定目劇的報導,看完之後我有頗多意見...
根據報導,文化部對定目劇的定義是"定目劇補助採競爭性評選,
藝文團體須符合一周連演五天、每場演出至少45分鐘,
且演出時間三個月,提出申請後,
由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核,通過者最高補助1000萬元。
"本人以為根據這項規定,
台灣可能永遠無法順利出現符合這個定義的定目劇。
或許在檢討文化部對定目劇的定義的時候,
我們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
文化部不妨調查一下這些有心參與定目劇的演出團體,
問問看他們精心製作所推出的演出,在演出少量場次的時候,
票房狀況如何?如果這種準備萬全的狀況下,票房依舊不甚亮麗,
那麼我們怎麼可能期待這些演出可以連演三個月而有足夠的票房來自
給自足?更何況是那些沒有經過實際票房考驗的演出?
事實上,無論是演出團體每年精心推出一兩場的短期製作,
或是長期演出的定目劇,這些演出最大的觀眾群絕對不會是觀光客,
而是當地的居民。
當大家把進劇場看戲看演出當成是像逛街看電影一樣的休閒活動,
基本觀眾群將會自然而然的產生。
演出團體從觀眾的反應中也可以篩選出哪些演出是觀眾喜歡的,
或者是針對觀眾的反應來對演出內容做調整,
這樣這些經過觀眾考驗的劇目自然會有長期演出的可能性。
而當本地觀眾都樂於買票進場看戲的時候,
這種在地口碑自然會吸引觀光客的興趣。
文化部對定目劇要求的另外一個問題是要求該劇需一週演五天,
一次三個月。這個要求對劇團來說是相當嚴苛的挑戰。
就算完全不計成本,
光是長期演出的人力物力就不是一般劇團可以承擔的演出方式。
事實上比較可行的方式或許是挑選一個固定的演出場所,
然後在固定的演出日期中(例如週五到週日)
一次排出三到五個演出節目,同一個演出組合演出一個月。
這樣對演出團體來說,可以不需要連續演出,
人力物力負擔相對較小。對觀眾來說,
有心來看的觀光客可以利用週末一次看完所有演出。
而一定演出週期後,又可以輪換出新的劇目繼續上演,
經典劇目也可以定期重演。這樣對演出者或是觀眾而言,
都是雙贏的作法。事實上這種演出模式在國外早已行之有年,
是適合國內參考的作法。當出現某齣戲每次演出都座無虛席,
這時自然可以增加該戲的演出場次,甚至抽出來單獨演出。
這樣由下而上的形成定目劇,應該會遠勝過目前由上而下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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